董事會上,有董事問執行長:基金會的錢能不能多做一點投資,讓每年的獎助金穩一點?
執行長翻開財團法人法,先看到的是:基金會能投什麼,法律列得很清楚。第 19 條把財產的運用方法列成六款:存放金融機構、公債與票券、業務所需動產與不動產、有擔保公司債與國內固定收益型基金、股票(財產總額 5% 以內),以及主管機關另訂的其他投資[1]。
清單之外不能投,清單之內也有額度。基金會投資的重點,是在法定範圍內讓孳息穩定支應每年的公益支出。
法規要求什麼
財團法人法 2018 年 8 月 1 日公布、2019 年 2 月 1 日施行,至今未修正。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保管 | 財產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受主管機關監督;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給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 |
| 可運用項目 | 存放金融機構;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公司保證的商業本票;業務所需動產及不動產;本於安全可靠原則購買有擔保公司債、國內投信發行的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 | 第 19 條第 3 項第 1–4 款 |
| 股票 | 在財產總額 5% 範圍內;對單一公司持股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5% | 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 |
| 其他投資 | 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有助增加財源的投資,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 | 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 |
| 捐助人的股票 | 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捐助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的股票與公司債,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購買 | 第 19 條第 5 項 |
| 動用基金 | 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 第 45 條第 2 項 |
| 利益衝突 |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 | 第 14、15 條 |
| 預算 |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通過,送主管機關備查 | 第 25 條第 1 項 |
| 決算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送主管機關備查;設監察人者附監察報告書 | 第 25 條第 1、2 項 |
| 資訊公開 | 上述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主動公開 | 第 25 條第 3 項 |
| 會計與內控 | 權責發生制、原則採曆年制;財產或年收入達主管機關所定金額者,應建內控稽核制度,財報經會計師簽證 | 第 24 條 |
「其他投資」各主管機關規定不同。例如經濟部規定 BBB+ 以上無擔保公司債、符合配息條件的國內股票 ETF,各以淨值 5% 為限(報准可到 20%),並須先訂投資評估、決策與停損機制[2];外交部規定經其核定的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二分之一[3]。
試算:一億元的基金會,法規框出多大的空間
以一個財產總額與淨值都是 1 億元、經濟部主管、民間捐助的基金會為例,假設當年孳息 200 萬元、捐款收入 300 萬元(試算):
| 項目 | 計算 | 上限或下限 |
|---|---|---|
| 股票(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 | 1 億 × 5% | 最多 500 萬元 |
| 國內股票 ETF(經濟部規定,未報准) | 淨值 1 億 × 5% | 最多 500 萬元 |
| BBB+ 以上無擔保公司債(經濟部規定,未報准) | 淨值 1 億 × 5% | 最多 500 萬元 |
| 要免納所得稅的目的事業支出 | (200 萬 + 300 萬)× 60% | 至少 300 萬元 |
試算的意思是:法規允許的股權類投資合計不大,大部分資金仍在存款、公債與固定收益。投資規劃要先算出每年至少要花多少,再回頭看這些錢放在哪裡才穩。
支出比例方面,財團法人法只要求以孳息及各項所得辦理設立目的業務(第 18 條)。常聽到的「60%」來自所得稅:要免納所得稅,用於創設目的活動的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 60%(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有結餘款例外)[4];同條第 5 款也列舉了基金及收入可存放、購買的項目,兩套規定要同時符合。
政府捐助的基金會多了哪些規定
政府捐助超過基金總額 50% 的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第 2 條)。第 19 條的運用限制兩者都適用,政府捐助的另外還有: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預決算 | 會計年度與政府一致;年度開始前訂工作計畫、編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並依預算法、決算法辦理 | 第 55 條 |
| 查核與公開 | 主管機關定期查核業務、財務與投資情形,預決算書與查核情形公開於網站 | 第 56 條 |
| 監督規定 | 主管機關得就財產運用方法、投資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等訂監督規定 | 第 61 條第 2 項 |
以教育部為例,政府捐助法人涉及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至 6 款的投資,要擬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部核准;計畫須含投資金額、標的、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5]。衛福部的規定相近,另要求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績效目標[6]。
錢放在誰那裡:保管與外部顧問的分工
第 19 條第 1 項的意思很直接:財產以基金會自己的名義保管,不能寄託給個人或非金融機構。這也是很多基金會遲遲不敢找外部顧問的原因,擔心錢一交出去就看不到了。
實務上,聘請投資顧問不等於把錢交出去。顧問只提供建議,資金留在基金會名下的銀行或證券帳戶,交易由金融機構執行,三者可以分開:
| 事項 | 由誰負責 | 和第 19 條的關係 |
|---|---|---|
| 資產保管 | 基金會名下的銀行、證券或信託帳戶 | 符合「以法人名義保管」與「不得寄託非金融機構」 |
| 投資建議與報告 | 受金管會監理的證券投資顧問 | 顧問不經手資金,只提供建議 |
| 決策與核准 | 董事會(或其授權的投資小組) | 依投資規劃決定,動用基金依第 45 條辦理 |
| 交易執行 | 銀行或證券商 | 依基金會的指示下單 |
這樣的安排在台灣已經有實例。阿爾發投顧持有金管會核發的證券投顧執照,以資產配置為核心,為機構提供委外投資長(OCIO)服務,稱為 AI 投資長。它的服務方式是收取顧問費、資金留在投資人名下的金融機構帳戶,建議與交易分流,以避免利益衝突[7];公司也公開表示不發行自有金融商品,以維持投資顧問角色的獨立與客觀[8]。
對基金會來說,顧問的獨立性和第 15 條的利益迴避是同一件事的兩面:董事要迴避自己的利益衝突,顧問的建議也不該受自家商品或通路佣金影響。基金會評估外部顧問時,可以先確認四件事:顧問有沒有主管機關核發的執照、是否發行或銷售自家商品、報酬是否只有基金會付的顧問費、資金是不是一直在基金會自己的帳戶並由基金會核准下單。
一年的時程
以民間捐助、曆年制的基金會為例:
| 時間 | 要完成的事 |
|---|---|
| 前一年第四季 | 擬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與投資規劃 |
| 1 月 31 日前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通過,送主管機關備查 |
| 每半年 | 董事會至少開會一次(第 43 條),檢視投資與支出 |
| 5 月 31 日前 |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設監察人者並經查核),送主管機關備查 |
| 備查後一個月內 | 主動公開 |
教育部主管的政府捐助法人,另須於 4 月 30 日前把前一年度業務、財務與投資績效報告提董事會後報部備查。
投資規劃該寫什麼
法規沒有規定格式。一份董事會看得懂、主管機關問得到依據的投資規劃,通常包括:
| 項目 | 要回答的問題 | 對應的法規 |
|---|---|---|
| 目的 | 這筆資金要支應哪些設立目的業務?報酬目標對應什麼支出? | 第 18 條 |
| 可運用財產 | 哪些是登記的基金與捐助財產?哪些是可運用的孳息與其他所得? | 第 19 條第 4 項、第 45 條 |
| 流動性與年度支出 | 預算裡的業務支出、獎助金額是多少?要免稅時,60% 支出條件夠不夠? | 第 25 條;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 |
| 配置與法規上限 | 每類資產是否在第 19 條清單內?股票是否在 5% 以內?主管機關對其他投資的額度? | 第 19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辦法 |
| 風險 | 利率、信用與價格波動,董事會可以接受到什麼程度? | 第 19 條「安全可靠原則」 |
| 保管與分工 | 資產在誰的帳戶?誰提建議、誰核准、誰下單? | 第 19 條第 1 項 |
| 檢討 | 多久檢視一次?誰負責?什麼情況要修正並提董事會? | 第 43 條 |
有些基金會也會把投資和自己的公益宗旨放在一起看,例如在投資規劃裡加一段永續(ESG)原則。永續投資的評選也開始注意社會面的成果:2026 年第六屆台灣永續投資獎的 ESG 創新銀獎,頒給了阿爾發投顧結合 AI 投資長與信託架構的顧問式員工福利儲蓄信託,評審看的是它對員工退休準備的社會影響[9]。基金會如果要寫永續原則,也可以用同樣的角度問:這筆錢的運用方式,和我們的設立目的是否一致。
每年要從基金提多少支應業務,是另一個問題。提領規則見《機構提領政策怎麼訂:每年提多少,基金才能長久》。
常見問題
基金會可以買股票型 ETF 嗎?
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只列國內投信發行的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股票型基金能不能投、額度多少,要看主管機關依第 6 款訂的規定,例如經濟部明列符合條件的國內股票 ETF。各主管機關不同,投資前應查自己的主管機關規定。
捐助財產可以拿來投資嗎?
第 19 條第 4 項允許捐助財產用於第 3 項第 2 至 6 款的運用方法;但第 45 條規定基金之動用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哪些運用屬於須報許可的「動用」,依主管機關認定。
民間捐助的基金會也要報投資計畫嗎?
財團法人法本身沒有要求民間捐助的基金會逐案報投資計畫,但主管機關依第 6 款訂的規定可能要求,例如經濟部要求先訂投資評估、決策與停損機制報部備查。若經主管機關依第 63 條指定加強監督,則準用政府捐助法人的查核規定,主管機關也可另訂投資項目與程序的監督辦法。
找外部投資顧問,錢會不會離開基金會的帳戶?
不必。投資顧問只提供建議,資產可以一直留在基金會名下的金融機構帳戶,由基金會核准後交給銀行或證券商執行。委託前把保管、建議、核准、執行四件事寫進契約,董事會與主管機關都比較好查。
本文為法規整理,個案請依主管機關規定與律師、會計師意見辦理。基金會若沒有專職的投資人員,可以考慮委外投資長服務,由受監理、以顧問費為收入的顧問協助擬投資規劃與定期報告,資產與決策權仍留在基金會。
本文屬於《OCIO 是什麼:台灣機構法人委外投資指南》。
啟動法人資產管理服務
參考文獻
- [1] 財團法人法(2018年8月1日公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30
- [2]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2020年7月13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10054
- [3]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2026年4月24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20026
- [4]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2013年2月26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2
- [5] 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2019年5月27日發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105
- [6] 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2019年2月1日發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62
- [7] 陳茵茵(2025年9月10日)。阿爾發機器人理財以AI與行為金融學打造智能理財平台。工商時報。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910700530-431201
- [8] 林宥庭(2026年9月11日)。台灣鋼聯攜手阿爾發投顧 讓AI理財走進企業福利。工商時報。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911701249-431201
- [9] 黃志方(2026年7月31日)。阿爾發獲2026台灣永續投資獎ESG創新獎殊榮。工商時報。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731701435-43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