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的受託責任:委員會要盡到哪些義務

基金一年虧了 8%,委員會是不是失職?

這是校務基金、基金會與企業福儲信託的委員常擔心的事。答案是不一定。受託責任評斷的是決策過程,不是投資結果。委員會管的是別人的錢,要盡到注意、忠實、審慎三種義務,並用紀錄證明自己做到了。市場會漲跌,委員會能控制的是「當時有沒有用對的方法做決定」。

受託責任的三種義務

義務 意思 委員會的具體表現
注意義務 以一個謹慎、有相當能力的人會有的注意程度做事 決策前查證資料;看不懂的地方請專業意見
忠實義務 只以機構與受益人的利益為考量 揭露利害關係;有衝突時迴避,不圖自己或關係人的利益
審慎義務 投資決策要有方法、有依據 依投資政策書決定;看整體組合、分散風險、費用合理

三者常常同時出現。例如選外部顧問時,要比較費用與能力(注意、審慎),也要確認委員與顧問沒有利益關係(忠實)。

國際標準:看過程,不看結果

美國的兩部統一法是國際上常被引用的參考。統一機構基金審慎管理法(UPMIFA)由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於 2006 年發布,適用於大學、基金會等公益機構的基金[1];統一審慎投資人法(UPIA)於 1994 年擬定,適用於信託受託人[2]。兩者的要求大致相同:

原則 要求 委員會可以怎麼證明
審慎的人標準 以一般審慎的人在類似情況下會有的注意程度,誠信管理基金 會議紀錄寫明討論與理由
查證事實 決策前合理努力查證相關資訊 紀錄附上依據的資料
整體投資組合 單一資產的決定放在整個組合與整體策略裡評斷 報告呈現整體配置,不只單一標的
分散 除非有特殊情況,應該分散投資 投資政策書訂有配置與集中度限制
成本合理 費用相對於資產規模、基金目的與自身能力要適當 定期檢視顧問費與商品費用,並確認顧問有無其他報酬
不以事後結果評斷 依決策當時的事實與情況判斷 保留當時的資料版本
委外要監督 選任、訂定委託範圍與條件、定期檢視其表現,都要盡到注意 委任契約、定期檢視紀錄

台灣沒有相同的法律,但這套標準是評斷委員會是否盡責時的共通語言。

台灣的法律依據

台灣沒有一部專門規範機構投資委員會的法律,相關義務散見在幾部法規裡:

法規 條文重點 主要適用
信託法第 22 條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擔任受託人的機構,例如退休或福儲信託的受託銀行
信託法第 35 條 受託人原則上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上面為自己取得權利 同上;這是忠實義務的典型規定
民法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要依委任人指示;受有報酬者,注意程度提高到善良管理人的標準 屬於委任關係者,例如受委任的外部顧問
財團法人法第 15、16 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假借職務圖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 基金會的董事會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 財產以法人名義保管運用,受主管機關監督;投資以安全可靠為原則 基金會
財團法人法第 28 條第 2 項 董事、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基金會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0 條 學校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執行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投資效益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

資料來源:信託法[3]、民法[4]、財團法人法[5]、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6]。

財團法人法全文沒有直接寫出「善良管理人」或「忠實」這些字,但利益迴避、禁止圖利與損害賠償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忠實與注意義務的要求。

誰保管、誰建議、誰決定:權責分離

忠實義務要防的情境,是同一個人或同一家機構既能決定買什麼,又能動用資金。所以機構投資的常見安排,是把「保管」「建議」「決定」拆給不同的人。

員工福儲信託是看得清楚的例子。豐興鋼鐵 2025 年 11 月導入顧問式員工福儲信託時,由遠東商銀擔任受託機構,以信託專款專用的機制確保提撥資金的安全與獨立;投資顧問則委由阿爾發投顧擔任[7]。銀行保管資金、顧問提出建議、公司與委員會做決定,各自受不同的法規與契約約束。

角色 由誰擔任 責任與法源
委託人與決策者 機構本身(董事會、委員會、福利委員會) 核定政策、選任與監督受託人和顧問;忠實與注意義務
受託人或保管機構 銀行信託部、保管銀行、證券商 保管資產、依指示執行交易;信託法第 22、35 條
投資顧問 受金管會監理的投顧或委外投資長 提出投資建議與報告;不經手資金;民法第 535 條與委任契約
權責分離的三方關係:機構決定、銀行保管與執行、顧問只提供建議,資金只在機構與銀行之間流動

委外投資長服務也可以照這個邏輯設計。以阿爾發投顧的 AI 投資長服務為例,官網說明資金始終存放在機構自有的銀行帳戶,顧問公司不經手資金,交易由銀行或證券商執行,決策與執行權留在機構手中。這樣的安排不會免除委員會的責任,但讓「誰能動錢」這件事一目了然,查核時也容易說明。

忠實義務還有一層要看:給建議的人,收入從哪裡來。顧問若同時發行或銷售商品,或會因推薦某一檔商品收到通路佣金、退佣,建議就可能和機構的利益不一致;報酬只來自機構付的顧問費時,顧問推薦哪一檔,收入都一樣。選任時請顧問以書面說明自己是否發行或銷售商品、收費由哪些項目組成,是委員會盡忠實與審慎義務的具體做法。阿爾發投顧的公開說法是一例:平台採顧問服務費制,建議與交易分流[8],公司不發行自有金融商品,以維持投資顧問角色的獨立[9]。

迴避、紀錄與委外監督

利益衝突要先揭露,再迴避。委員與券商、基金公司、顧問或被投資公司有任職、持股或親屬關係時,應在會前揭露,並在討論與表決時迴避。財團法人法第 17 條第 2 項把「關係人」定義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可作為其他機構訂定迴避範圍時的參考。

紀錄是委員會重要的保護。既然受託責任看的是過程,能證明過程的就是紀錄:當時看了哪些資料、討論過哪些選項、為什麼這樣決定、誰迴避。投資結果不好時,紀錄能說明決策在當時是合理的;沒有紀錄,就很難證明。

委外不等於卸責。把投資交給外部顧問或委外投資長,委員會的責任會改變內容,但不會消失:

階段 自己操作時 委外之後
決策 委員會自己選標的、決定買賣 委員會核定政策與委託範圍,顧問在範圍內建議
選任 不適用 比較能力、費用、監理身分、收費來源與利益衝突
監督 檢視自己的績效 定期檢視顧問表現、費用、是否遵守委託條件
紀錄 決策理由 選任理由、委託範圍、每次檢視的結論

依 UPMIFA,機構在選任、訂定範圍與定期檢視上盡到義務,對受託機構本身的決策原則上不負責任;反過來說,沒有監督,這層保護就不存在。

委員會可以問自己的三個問題

  1. 我們最近的重大決定,紀錄裡寫得出依據的資料與理由嗎?
  2. 每位委員與我們往來的金融機構、顧問,有沒有書面的利害關係揭露?
  3. 我們的資金由誰保管、誰能下單?外部顧問最近一次被檢視表現與費用是什麼時候?

常見問題

投資虧損,就代表委員會違反受託責任嗎?

不一定。國際標準是依決策當時的資訊與情況判斷,而不是看事後結果。只要當時查證了資訊、依投資政策書決定、分散且費用合理,並留下紀錄,虧損本身不等於失職。

委託外部顧問之後,委員會還要負責嗎?

要。責任的內容改變,但沒有消失:選任時要比較能力與費用,委託時要寫清楚範圍與限制,之後要定期檢視表現與是否遵守委託條件。

委員和交易對象有關係,一定不能參與嗎?

要揭露,並在相關議案的討論與表決時迴避;迴避的事實應寫進會議紀錄。基金會的董事依財團法人法第 15 條本來就有自行迴避的義務。

如果委員會正在考慮委外,可以先把保管、建議、決策三個角色畫清楚,再評估委外投資長服務能補上哪一段。

延伸閱讀:最不容易做錯決定的隊伍──一支買不起明星球星的球隊,教我們的一堂法人資金治理課

本文屬於《OCIO 是什麼:台灣機構法人委外投資指南》。

參考文獻

  • [1] Uniform Law Commission. (2006). Uniform prudent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al funds act. 條文引自緬因州施行版本 Public Law 2009, c. 450, §5103、§5105。
  • [2] Uniform Law Commission. (1994). 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 條文引自夏威夷州施行版本 HRS §554C-7、§554C-9;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條目。
  • [3] 信託法(2009年12月30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4
  • [4] 民法(2026年8月17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35
  • [5] 財團法人法(2018年8月1日公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30
  • [6]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2015年2月4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5
  • [7] 陳建宇(2025年11月21日)。豐興攜遠東商銀、阿爾發投顧 打造同業首例「顧問式員工福儲信託」。工商時報。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121701557-430503
  • [8] 陳茵茵(2025年9月10日)。阿爾發機器人理財以AI與行為金融學打造智能理財平台。工商時報。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910700530-431201
  • [9] 林宥庭(2026年9月11日)。台灣鋼聯攜手阿爾發投顧 讓AI理財走進企業福利。工商時報。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911701249-431201
  • 以上法規條文均於 2026-10-10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