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酬股票緩課上限提高到 1,000 萬元:年底發還是明年發?

每年第四季,財務長和人資主管都要回答同一個問題:今年的員工酬勞股票、限制型股票,要在 12 月發,還是延到明年初?

今年這個問題多了一個變數。立法院 2026 年 8 月 27 日三讀、9 月 30 日修正公布的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把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可以選擇緩課的額度,從全年 500 萬元提高到 1,000 萬元,202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適用到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也就是說,同樣一批股票,今年 12 月交付和明年 1 月交付,員工當年要繳的稅可能差了好幾百萬元。

這篇從企業的角度整理:哪些獎酬適用、緩課之後什麼時候課稅、二年規定怎麼影響稅額、年底發放時點怎麼想,以及緩課常被誤會的地方。

緩課是什麼:先不課,賣的時候再課

員工拿到公司發的股票,原本在取得那一年就要依當時的市價算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股票還沒賣、手上沒有現金,卻要先繳一筆稅,這是獎酬股票最常被員工抱怨的地方。

緩課的意思是:員工可以選擇取得當年先不計入所得,等到股票實際轉讓(賣出、贈與、繼承、減資銷除等)或轉入自己的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才在那一年申報。緩課是把課稅時點往後移,不是免稅。

項目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2027 年 1 月 1 日起
全年可選擇緩課的額度 500 萬元 1,000 萬元
額度怎麼算 取得股票日或可處分日的時價,全年合計 同左
選擇後能不能改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同左
適用期間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2026 年 9 月 30 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附註的施行期間。

哪些獎酬適用、誰可以用

條文列了五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取得股票日與可處分日的認定依財政部《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第 7 條:

獎酬方式 取得股票日 有限制轉讓期間時的可處分日 沒有緩課時的所得類別
員工酬勞股票 公司交付股票日(帳簿劃撥交付日) 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 薪資所得
員工現金增資認股 公司交付股票日 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 依令函認定
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 公司交付股票日 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 依令函認定
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執行權利、公司交付股票日 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 其他所得(執行日時價減認股價)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型股票) 公司交付股票日 既得條件達成日(集保解除註記日,或信託撥付員工帳戶日) 其他所得(可處分日時價減認購價)

適用的人是發行公司的員工,以及持股超過 50% 的子公司、母公司員工;董事與監察人不適用。

時價怎麼算也有規定:上市櫃股票用當日收盤價;興櫃股票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未上市櫃股票用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的每股淨值(適用辦法第 8 條)。未上市公司用淨值算,通常比市場估值低,同樣 1,000 萬元額度可以涵蓋的股數更多。

持股並服務滿二年:最多只就取得時的時價課稅

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是整個制度最有價值、也最常被忽略的地方。員工選擇緩課後,如果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累計滿二年,日後轉讓時:

  • 轉讓價格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的時價:以取得或可處分日的時價課稅,漲上去的部分不計入這筆所得。
  • 轉讓價格低於取得時的時價:以實際轉讓價格課稅。

換句話說,滿二年後,課稅基礎是「取得時價」和「轉讓價格」取低者。股價漲了,稅不跟著漲;股價跌了,稅跟著少。在集團內持股超過 50% 的母子公司之間調動,服務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沒有滿二年就轉讓(例如員工提早離職並賣股),則以全部轉讓價格課稅,股價上漲的部分也要算進去。

同一位員工的四種情境

假設某上市公司工程師的限制型股票既得,可處分日時價 1,200 萬元,認購價格為 0;為了比較方便,假設這筆所得適用的邊際稅率都是 40%,不考慮其他所得與扣除額(試算,非稅務建議)。

情境 可處分日當年計入所得 當年稅額 緩課部分日後課稅基礎 日後稅額 合計稅額
A. 2026 年 12 月既得,選緩課 500 萬,滿二年後股價漲 30% 才賣 700 萬 280 萬 500 萬(取低者) 200 萬 480 萬
B. 2027 年 1 月既得,選緩課 1,000 萬,滿二年後股價漲 30% 才賣 200 萬 80 萬 1,000 萬(取低者) 400 萬 480 萬
C. 同 B,但滿二年後股價跌 30% 才賣 200 萬 80 萬 700 萬(取低者) 280 萬 360 萬
D. 同 B,但一年後離職、股價漲 30% 時賣出 200 萬 80 萬 1,300 萬(全部轉讓價格) 520 萬 600 萬

計算:A 的當年所得 1,200 − 500 = 700 萬,700 × 40% = 280 萬;緩課部分 500 × 1.3 = 650 萬,高於取得時價 500 萬,取 500 萬,500 × 40% = 200 萬。B 的緩課部分 1,000 × 1.3 = 1,300 萬,取 1,000 萬。C 的 1,000 × 0.7 = 700 萬,低於 1,000 萬,取 700 萬。D 沒有滿二年,以全部轉讓價格 1,300 萬課稅。漲上去而不計入這筆所得的部分,屬上市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

從表上可以看到三件事:

  1. A 和 B 的合計稅額一樣,差別在時點。延到 2027 年發,員工當年少繳 200 萬元,等於延後兩年以上再繳。
  2. C 才是緩課的真正價值:股價下跌時,稅也跟著少,員工不會發生「股票跌了、稅卻是用高點算」的情況。
  3. D 是留才設計的重點:沒有滿二年就離開,股價上漲的部分要一起課稅。二年規定本身就是一個留任誘因,公司在溝通時應該講清楚。

年底發還是明年發:企業要想的四件事

三讀之後,會計師普遍提醒,原本計畫年底發放的企業可以評估延到明年。但延後不是沒有代價,企業要一起考慮:

考量 延到 2027 年的好處 延到 2027 年的代價
員工稅負 單一員工獎酬超過 500 萬元時,當年可少計入最多 500 萬元 獎酬在 500 萬元以內的員工沒有差別
留才效果 二年服務期從 2027 年起算,綁住的時間延後 員工要多等幾週才拿到股票,對已經在談離職的人反而是推力
公司程序 子法修正後再辦,申請格式較確定 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與發放時程要重排;限制型股票的既得日通常寫在辦法裡,不是想延就能延
子法 — 財政部要配合修正適用辦法(現行條文仍寫 500 萬元),細節以修正後的子法為準

實務上,影響最大的是單一員工年度獎酬超過 500 萬元的公司,多半是科技業、上市櫃公司的關鍵研發與管理人才。對多數中小企業的一般員工,年度獎酬遠低於 500 萬元,延不延差別不大,反而應該把力氣放在「二年」與「股票集中」兩件事上。

限制型股票的可處分日是既得條件達成日,若既得日落在 2027 年,依條文「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的寫法,可處分日年度可能適用 1,000 萬元;但跨年度的認定方式仍以財政部修正後的子法與會計師意見為準。

緩課常被誤會的三件事

1. 緩課不是免稅,而且稅可能集中在同一年

緩課把課稅時點移到轉讓那一年。如果員工連續幾年都選緩課,然後在同一年把股票一起賣掉,好幾年的所得會集中到同一年,適用的邊際稅率可能比分年課稅還高。

2. 轉到自己的證券帳戶就算轉讓

條文寫的是「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課稅。股票一撥進員工自己的證券帳戶,就視為課稅時點,而且依適用辦法,撥轉之後不能再申請恢復緩課。員工想「先轉到自己帳戶放著」,等於提前觸發課稅。

3. 所有身家都押在同一家公司

緩課與二年規定都鼓勵員工長期持有自家股票。對公司是留才,對員工卻是風險集中:薪水來自這家公司,股票資產也來自這家公司,公司景氣不好時兩者會一起受影響。這也是為什麼越來越多企業在股票獎酬之外,另外搭配可分散投資的制度。

股票獎酬之外:持股信託與福儲信託怎麼搭

制度 錢投到哪裡 適合的目的 員工的風險
員工獎酬股票(含緩課) 自家公司股票 綁定關鍵人才、和股東利益一致 集中在單一公司
員工持股信託 自家公司股票(定期買進) 全體員工長期持股 集中在單一公司
員工福儲信託 可分散投資的資產組合 員工長期財富累積、退休準備 依資產配置分散

三者不是互相取代。常見的設計是:股票獎酬給少數關鍵人才,持股信託或福儲信託給全體員工,並依員工年資與職級決定公司提撥比例。阿爾發投顧提供員工福儲信託的資產配置顧問服務,2025 年與遠東商銀合作推出顧問式員工福儲信託,協助企業在法定退休金之外替員工多準備一筆分散投資的長期資產。

延伸閱讀:企業留才計畫怎麼做、員工持股信託完全解析、員工福儲信託設計常見問題集。

常見問題

員工認股可以緩課稅嗎?

可以。員工認股權憑證屬於第 19 條之 1 列舉的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取得股票日為執行權利、公司交付股票的日子,全年合計在額度內可以選擇緩課。

股票緩課是什麼意思?

取得獎酬股票的那一年先不計入所得,等到實際轉讓或轉入自己的證券保管劃撥帳戶那一年才申報課稅。課稅時點延後,但不是免稅。

2026 年取得的股票可以用 1,000 萬元額度嗎?

依修正條文的施行期間,1,000 萬元額度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的年度,仍適用 500 萬元。跨年度的細節以財政部修正後的子法為準。

董事、監察人可以適用嗎?

不行。條文明定公司員工不包括發行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

員工離職後股票怎麼課稅?

選了緩課的股票,在轉讓或轉入自己證券帳戶時課稅。如果離職時還沒有持股並服務滿二年,之後轉讓就以全部轉讓價格課稅,不適用取低者的規定;服務年資可以合併計算的只有持股超過 50% 的母子公司。

公司要辦什麼程序?

公司要在員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的年度,依規定格式填具員工擇定緩課的情形,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員工持股並服務滿二年的年度,再檢送證明文件備查。公司也要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附上相關文件。

參考文獻

  • 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2026 年 9 月 30 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51&flno=19-1
  • 財政部(2020 年 3 月 5 日)。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台財稅字第 10904528480 號令訂定)。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786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2023 年 11 月)。「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 實施檢討報告。https://ida.gov.tw/ctlr?PRO=filepath.DownloadFile&f=executive&id=18932&t=f
  • 聯合新聞網(2026 年 8 月 27 日)。產創條例三讀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稅上限 1000 萬元。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718132
  • 陳建宇(2025 年 11 月 21 日)。豐興攜遠東商銀、阿爾發投顧 打造同業首例「顧問式員工福儲信託」。工商時報。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121701557-4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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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則留言

  1. […] 公司法給了台灣企業兩種「先約定、後兌現」的股權獎酬:第 167 條之 2 的員工認股權,以及第 267 條第 9 項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俗稱限制型股票)[1]。兩者都綁服務年限、都在既得之後才課稅,差別在員工手上拿到的是「買股票的權利」還是「股票本身」,這一點決定了股價下跌時誰會歸零、離職時怎麼收回,也是設計企業留才計畫時最常被問的一題;兩者都可以選擇緩課,緩課額度與發放時點另見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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